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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文明服务的相关规定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作者:监察科  2007年12月23日  阅读次数:6137
 

关于开展文明服务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文明服务医疗氛围,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尊重、关爱患者,为患者提供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职工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恪守医疗服务执业规范。

二、严格执行《卫生行业服务用语规范及禁语40例》,实施微笑服务,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三、加强医患沟通,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交代或解释病情,自觉维护病人的权利,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服务。

四、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全面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五、医务人员必须佩证上岗,举止端庄,服装整洁,礼貌待人。

六、严格履行《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行风建设工作的服务承诺》、《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纠风工作专项治理的八条禁令》和《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加强管理工作七条戒令》,提高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医疗工作理念。

七、无论患者的地位、国籍、宗教信仰、声望以及对医务人员的感情影响,医务人员都必须予以患者真诚无私的治疗。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手术等医疗工作中,不准接受病人及家属吃请、“红包”和礼品等。

九、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服务窗口”、“文明服务科室”活动,表彰先进,宏扬典型,树立标杆,营造“争、创、比、先”的良好文明服务氛围。

 

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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