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党纪法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做到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法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班子责任和成员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纪委、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各总支、支部书记、各部处、科室主任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院纪检监察室兼),负责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责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分管部处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一.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计划和总结,分别列入年初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总并报院党委、院纪委。
三.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抓得不紧,未按上级部门部署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
八.违反医院党委[2005]3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精神,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的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九.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先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
十.凡部门发生大案、要案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取消该部门集体荣誉称号,当年不能参加单位集体荣誉评比。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重大经济往来责任追究。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应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研究、论证和评估,报党委会集体决策。同时需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的,报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不得自行决定其投资。
年度预算外1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贷款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都应经党委会集体决策。
二.基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可院内邀标,但必须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院内招投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应送国家招标部门组织进行招投标,其工程决算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设备:设备采购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要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提供可行性报告(已经过论证,长期使用,临床必需的设备除外。),经党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院长、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设备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招标或邀标集体决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购置需送国家招标部门组织进行招投标。
四.药品:按照我院关于加强行风建设、治理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采购需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药剂科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渎职、失职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经济上予以赔偿损失和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之规定,造成医院财务重大损失的。
二.基建、维修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和管理中严重失职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挪用、侵占、截留医院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设备仪器使用管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处、科领导干部。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