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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重大经济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9年1月9日  阅读次数:6689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重大经济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会计法》、《招投标法》等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干部廉洁从政,维护医院的经济权益,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的持续发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党委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财力、分块执行”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使各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重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及责任的追究贯穿于医院财经工作的始终。

第二条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负责主持召开院务会。

第三条  对医院重大经济方面的决策实行参与人员签名制,明确个人责任。

第四条  分管副院长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医院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和仪器、设备、药品的采购。

第五条  重大经济责任制的范围:

 1、医院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含征地),医院应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控制,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院务会集体决策,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对外投资。

 2、医院因事业发展需贷款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经院务会集体决策,任何人不得自行决定贷款。

 3、医院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工程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决算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4、所有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未经审计,不得开工、付款。

 5、设备采购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要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并提供可行性报告,由主管院长、纪委、财务、审计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招标或邀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还需上报卫生厅批准。

 6、药品采购需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任何临床科室不得擅自采购。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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