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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车辆院区通行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8日  阅读次数:3062

关于使用车辆院区通行证的通知

各部、处、科室:

为规范职工车辆停放,便于管理,保卫处特制作职工车辆院区通行证,请已办理登记的各部、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未办理通行证的职工务必于两日内持本人行车证复印件(注明科室、联系电话)到保卫处办理。新通行证于20101110日起执行,旧通行证一律作废。无证按外来车辆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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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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