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几个补充规定
为更进一步推动治理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活动行为,根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意见。对当前我院在治理商业贿赂中要把握的几种行为界限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禁发生文件中规定的八种权钱交易行为。
二、禁止任何职工接受与我院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禁止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禁止收受干股和红利。禁止与有商业往来的业务员通过打“业务牌”方式收取对方贿赂。禁止对方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禁止在办公室关门私自与商家洽谈商业往来中的具体事务,涉及事务性谈判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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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个人将帐外暗中收受的财物主动在规定的自查自纠的时间内上缴财务者,可以视情节轻重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00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