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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实施意见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2010年11月2日  阅读次数:8797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遵义医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遵义医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所称专业技术岗位是指相对于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见下表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表

层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第三章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的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三)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教学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效果良好,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未出现二级及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一、二、三、四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贵州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3名或二等奖第2名;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第12名或二等奖第1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12名(见附件)。

(二)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三)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四)主编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出版社或一级出版社出版的理论课教材和专著,主编或副主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和专著。

    第六条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4名或二等奖第3名或三等奖第2名;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第3名、二等奖第2名或三等奖第1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3名、二等奖第12名或三等奖第1名;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第1名;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二)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的;

0三)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名师”;

(四)校级及校级以上精品课程主持人;

(五)主编或副主编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和专著。

第七条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贵州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5名或二等奖第4名或三等奖第3;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第4名或二等奖第3名或三等奖第2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3、二等奖第2名或三等奖第1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第3名或三等奖第2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

(二)任现职以来,参与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以及推广项目的;参与完成或主持地(厅)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以及推广项目的;主持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

(三)校级讲课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四)任现职以来,获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

(五)参编教材者(参编字数为3万以上)。

第九条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第5名或三等奖第4名;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第5名或二等奖第4名或三等奖第3名;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3名或三等奖第2名;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第3名;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第3名或二等奖第2名或三等奖第1名;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3名或二等奖第2名或三等奖第1名;

(二)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参与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

(三)校级讲课比赛二等奖获得者;

(四)任现职以来,获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

第十条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贵州省各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任职资格条件,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贵州省各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技术岗位直聘条件

第十三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直聘条件

(一)获得正高级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到正高级岗位的,如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有空缺,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二)符合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1)至(5)条之一者(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由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三)符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之一者,如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有空缺,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由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四)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四条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直聘条件

(一)地、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地、市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地、市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二)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到副高级岗位的,如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有空缺,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三)符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之一者,如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有空缺,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四)符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之一者,如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有空缺,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十二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八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六)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直聘条件

(一)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如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有空缺,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二)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任职资格条件,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符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之一的,如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有空缺,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关于科研、教研条款的解读

(一)科研、教研等级界定如下: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项目、课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部资助的项目、课题。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除国家科技部外的国务院下属各部委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省科技厅资助的项目、课题;省长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贵州省哲学社会规划办公室资助的项目、课题;贵州省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特助的经费项目、课题。

3、地(厅)级科研项目、课题:贵州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课题;贵州省卫生厅资助的项目、课题;遵义市科技局资助的项目、课题;遵义医学院资助的校级课题。

4、县级科研项目、课题:县级市、县级区项目、课题。

5、省级教研项目、课题: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课题。

(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科研或教研成果、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的级别高于文件条款所列级别的可以执行该条款,反之,不能执行。

(三)“主持完成”指申报人必须是主持人,并且已验收结题或结项,“参与完成”指申报人是参与人,并且已验收结题或结项(按科研、教研项目验收表或结题报告所列姓名、名次认定)。

(四)参与人排名的认定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必须在前8名(含主持人);

2、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排名必须在前5名(含主持人);

3、地(厅)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排名必须在前3名(含主持人);

(五)按照人岗匹配原则,科研或教研内容必须与该职工所在岗位学科领域相关;

(六)教材必须为正规出版社出版并有ISBN号。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有关教学科研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且同一项成果和科研或教研项目、课题以最高等级计入,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首次聘任中,卫生系列和研究系列职称并具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可以对应聘任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个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只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以上跨职称系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职称是否转评问题,依据省人社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所列时间截止为20101030日,所列年限以周年计算。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贵州省教育行业实施细则出台后,以贵州省教育行业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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