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财务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我院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控制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长对我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分管领导协助院长落实各项内控制度,财务处具体组织我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处、科室负责人为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人。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三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我院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现金流量表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要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根据我院总体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院务会为我院预算的审批机构,财务处负责我院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院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 预算按实施细则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准,财务处应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并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九条 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报院务会审批,经院务会讨论同意后,财务处立即调整预算,妥善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条 财务处应定期分析我院的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十一条 我院应制定相关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二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收入、价格、医疗预收款、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
我院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未经授权批准,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门诊收款处负责我院门诊收入。
(二)住院处负责住院病人预交金的收取和住院费用的结算。
(三)会计科必须将各项收入及时入账,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四条 各类收入票据由会计科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刷、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
第十五条 价格科负责全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对我院执行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的收费标准统一进行系统维护。
价格科要按月对住院病人退费进行检查,按月抽查科室的收费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严格退费管理制度。财务处要建立健全退费的具体流程和实施细则,住院处、门诊收款处为管理退费具体部门,要严格退费管理,各项退费必须提供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并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收入审查、核查制度。门诊收款处、住院处负责人应对各项收入与票据存根每天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收入真实完整,以保证我院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八条 我院支出是我院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所耗费的资金总和。
第十九条 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结算等支出及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条 我院的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做到各项支出符合国家实施细则的标准和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我院各项支出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正确确认和核算;规范支出业务凭证流转程序和签字手续;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以保证支出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健全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管理制度,明确支出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我院各项支出的计划性,一般支出应有预算,无预算的,应提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我院具有审批权的岗位包括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具有审批权的人不得越级审批。
部门负责人具有本部门支出预算额度内的支出审批权,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分管领导具有对分管预算额度内的支出和授权额度以下支出的审批权,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具有对所有支出的审批权,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主要领导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分级授权的审批权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院三级连签制度: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规范的财务报销凭证上签字;凡一次支出超过一定金额的费用,主要领导不在时,由两位副院长共同签字。
第二十六条 我院重大的支出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立重大支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支出的审核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和核算控制体系,及时编制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财务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的运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与《支付结算办法》,财务处负责我院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实行现金库存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办法。
(二)按照《结算办法》,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住院处、门诊收款处按照实施细则的程序办理我院业务收入的收取,收取时必须开据收据,每日业务终了后,必须将款项缴存银行,住院部、门诊收款处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内部人员,检查收款员的备用金、票据、款项缴存情况,并与计算机记录进行核对,以保证我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会计科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并设立专用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一切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本细则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和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按实施细则审批,对不符合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字。
(四)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签批齐全的支付申请,按实施细则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按本实施细则的程序,设置合理的岗位来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一)出纳岗位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业务。
(二)审核岗位根据控制流程进行审核。
(三)加强我院银行款项的付出控制。对我院采取支票或电汇方式汇出的款项,必须与银行核对准确后,方可付款;加强对银行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核对工作。
(四)按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允许有原因不明的未达账项。
第三十三条 由财务处牵头,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突击盘点库存现金,确保库存现金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暂时保管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印章的必须登记。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五条 现金要放在我院指定的地方,如不按实施细则执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六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三十六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付款、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设置相应凭证,完备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授予职能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设备处、后勤处、药剂科要根据我院的预算有计划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凡我院所需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试剂、计算机耗材、维修材料、药品等,分别由设备处、后勤处、药剂科负责采购、调入、供应、管理、维修。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药品及库存物资。纳入政府采购和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固定资产、材料采购及药品应经过以下程序:请购→采购→验收→存储→记账→内部审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财务付款,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根据供应情况及业务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一)确定安全库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二)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三)批量采购由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专业委员会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四)小额零星采购由职能部门内部采购小组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实施细则审批。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设备处、后勤处、药剂科等部门要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入库,发现质量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通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三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核对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记账;按季与药品及物资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并编制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说明,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不允许有原因不明的未达账项。
第四十四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各使用科室领用的物资,应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职能部门应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
对毒麻药品、贵重药品、危险药品等储存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盘点制度,库房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时,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派人监盘。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六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购建计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七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账卡,如实记录。
第四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每年各科室将预算年度设备购买计划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持设备的论证工作,通过论证后,我院根据其财力进行预算安排。对当年不能完成的预算,职能部门报院务会批准后,要及时将资料交财务处进行调整。
大型设备配置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我院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五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职能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使用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时办理结算,并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设备处、后勤处要建立技术及使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审批、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记录、维修直到报废整个使用周期的全部记录和原始资料副本。
第五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使用变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处、后勤处应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的标准和程序,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清查盘点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五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项目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六条 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后勤处是我院办理各工程项目的具体执行部门。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工程业务。
第五十七条 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业务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院务会对我院工程项目进行决策管理,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处为我院工程项目实施的经办部门,各部门应各负其职。
第五十八条 加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等做出明确实施细则,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十九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条 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要建立健全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职能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审计、财务处审核并按审核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对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借款会计科可拒绝付款。
第六十二条 建立竣工决算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第九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六十三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我院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四条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控制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环节的有效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院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领导集体决策,按实施细则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决策人员签字。
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十五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我院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实施细则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六条 严格对外投资授权审批权限控制,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院务会为我院对外投资的权力机构,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超越院务会。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实施细则执行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控制。财务部门应建立账务控制系统,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核对控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的实现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六十八条 建立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我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九条 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须履行评估、报批手续,经授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七十条 我院应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十一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财务处要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并对债权进行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成报表向院领导报告。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预借差旅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住院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制度。
(一)每日进行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报表和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卡的核对。
(二)定期核对住院结算预收医疗款的收、退、余、欠费的结算情况。
(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
(四)健全催款机制,责任到人;欠费核销按实施细则报批。
第七十四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我院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我院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严格控制借债规模。
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院务会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七十五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章 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六条 我院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包括门诊收费系统、住院收费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经济成本核算系统及后勤设备物资系统。
由于会计信息数据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我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以保证财务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可信。
第七十七条 加强财务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
(一)财务处是我院会计核算系统的职能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设备处信息科为我院门诊收费系统、住院收费系统、经济成本核算系统及后勤设备物资系统的职能管理部门。
1.信息科应强化对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制度。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严禁未经授权操作数据库。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信息科应加强数据、程序及网络安全控制。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健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备份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口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输的安全。
第七十八条 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等部分,其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流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效验等方面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系统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实时监控收款、交款情况;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预交款结算效验;票据稽核管理;欠费管理;价格管理;退费管理。
第八十条 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数据要及时双备份,专人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审计处具体负责对我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十二条 我院每年应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我院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从而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
第八十三条 我院应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2007]年院发30文件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