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和新的绩效工资标准,经研究,现将医院党费收缴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对于只在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
党 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所得税-公积金-各种保险金)×党费交纳比例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按照以上公式折算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作限制。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六、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八、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表格见附件),一份留存党费收缴处,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九、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十、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党委组织部核算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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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点击下载): 《党费收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