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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激励办法(1+9)9

来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8年8月7日 阅读次数:8273

省委1+9文件之九

贵州省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到位、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激励应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群众公认,坚持标准、务实简便,突出重点、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指示精神,制定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的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取得成效的情况;检查发现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

第二章督导检查

第四条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平时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及时掌握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每年通过派出督导组、巡回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全面了解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党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第五条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要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防止面面俱到;要根据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的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方法,实行分类指导;要统筹安排,注意与其他检查相结合,简化程序,讲求实效,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情况档案。督导检查情况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七条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考核方式可采取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业绩考核等一并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考核组,单独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的标准: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

第十条考核的步骤:

(一)拟定考核工作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作出自我评价,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

(三)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走访座谈和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组综合分析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向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

(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平时掌握了解和督导检查的情况,向党委汇报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层党建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惩激励

第十二条根据考核结果,省委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表彰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对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对抓基层党建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到位、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要坚持标准和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严禁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被考核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如实汇报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第十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建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监督,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检举,并根据职责权限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市(州、地)党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激励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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