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规定疾病申办
标准
一、糖尿病并心损害
(一)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脑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三、糖尿病伴肾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四、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五、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Ⅵ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关断层扫描(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六、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
(一)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七、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八、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九、冠心病并心肌梗塞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具备以上任意一项可办理。
十、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集报告单明确提示一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上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一、冠心病并心脏扩大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十二、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
1.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十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任意二项可办理。
十四、肺结核
1.出院记录有明确的抗结核治疗方案;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
3.痰涂片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杆菌。
以上“1”为必备项,再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五、支气管哮喘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β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相关记录。
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条件“1”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或(和)PaCO2≥50mmHg。
十八、甲状腺机能亢进
1.TSH(促甲状腺激素)检查报告单;
2.FT3(游离T3)、FT4(游离T4)检查报告单;
3.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检查报告单;
4.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5.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6.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2”“1、3”为必备项,加后三项之一可办理。
十九、精神分裂症
1.二级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疾病证明;
2.二级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出院小结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二十、帕金森氏病
1.静止性震颤;
2.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3.进行性运动迟缓;
4.姿势步态障碍。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一、重症肌无力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3.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具备以上任意两项可办理。
二十二、各类恶性肿瘤:
1.病理报告单;
2.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化疗资料。
具备以上任意一条即可办理。
二十三、慢性肾衰竭
1.血肌酐(Scr)>178umol/L或肌酐清除率(Ccr)≤50%;
2.须有一个疗程以上的结肠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记录。
二十四、血友病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Ⅷ(凝血因子8)、FⅨ(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二十五、慢性白血病
1.骨髓检查报告单;
2.细胞遗传学检查报告单:提示Ph染色体阳性;
3.基因诊断结论:提示BCR-ABL融合基因阳性。
以上“1”为必备项,再加其余两项之一即可办理。
二十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二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二十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项,再加其余四项之一可办理。
遵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办标准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四项之一可办理。
二、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三、帕金森氏病
1.静止性震颤;
2.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3.进行性运动迟缓;
4.姿势步态障碍。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四、癫痫
1.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专科诊断为“癫痫”的疾病证明;
2.有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3.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五、精神分裂症
1.二级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疾病证明;
2.二级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出院小结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六、甲状腺机能亢进
1.TSH(促甲状腺激素)降低检查报告单;
2.FT3(游离T3)、FT4(游离T4)升高检查报告单;
3.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升高检查报告单;
4.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5.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6.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2”或“1、3”为必备,加后三项之一可办理。
服药治疗一年半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七、甲状腺机能减退
1.有近半年来服用增加或减少甲状腺功能的用药记录;
2.同位素扫描或甲状腺功能检测(如:血清总甲状腺素-TT4、游离甲状腺素-FT4、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SH、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I131I摄取率异常的记录。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1.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的关节肿(≥6周);
3.腕、掌指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
4.对称性关节肿(≥6周);
5.皮下结节;
6.手X光片改变或关节镜等检查有活动性滑膜炎;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或血清高滴度抗角质蛋白抗体(AKA)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体)阳性。
具备以上任意四项可办理。
九、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尿蛋白阳性,红细胞常>3-5个/HP或尿中畸形红细胞>8000个/ml或见管型;
(2)贫血,血沉增快,血浆总蛋白减低,伴不同程度的肾功能不全或肾活检为慢性肾炎;
(3)双肾B超示双肾慢性回声表像或同位素肾图双肾功能受损。
十、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持续性蛋白尿或/和血尿;
(2)血液尿素(BUN)或肌酐(Cr)或胱抑素C持续高于正常值高限,或肾小球滤过率(GFR)持续<60ml/min;
(3)病程超过3个月,或其它慢性化依据如肾脏缩小、肾脏病理提示慢性病变。
以上“1”或“2”,加“3”中任意诊断结果之一可办理。
十一、 肾病综合征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两次以上的病历记录,并有调整“激素”的处方、方案、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大量蛋白尿;
(2)低蛋白血症,可伴有血脂升高。
服药治疗两年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十二、冠心病并心肌梗塞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具备以上任意一项可办理。
十三、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II度II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四、冠心病并心脏扩大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十五、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
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六、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十七、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 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十八、糖尿病并心损害
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九、糖尿病并脑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二十、糖尿病并肾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一、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二十二、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III-VI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关断层扫描检查(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三、结核病(活动期)
1.具体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X线或CT),除外其它疾病;
2.结核分枝杆菌检查:
(1)抗酸染色找到抗酸杆菌;
(2)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反应;
4.活检标本找到结核病变组织;
5.诊断性抗结核化疗有效。
符合1、3、5可办理;符合2或4任一条可办理。初治的结核病疗程9个月,复治的结核病疗程12-24个月,如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二十四、重症肌无力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3.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具备以上任意两项
二十五、支气管哮喘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β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相关记录。
二十六、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任意两项。
二十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FEVl/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FEVl/FVC<70%);
2.血气分析:提示Pa02≤60mmHg或(和)PaC02≥50mmHg。
二十九、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二级(含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疾病证明;
2.有近一年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反复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HBsAg阳性超过6个月)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 G2S2)及以上;
4.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结果符合肝硬化早期的改变。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三十、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二级(含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诊断证明;
2.有近半年二级(含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AST升高,胆红素异常,血清抗-HCV阳性,血清HCV RNA阳性)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
疗程6个月,经抗病毒治疗有效的,提供治疗有效的材料,可以延长至18个月。
三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三十二、血友病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VIII(凝血因子8)、FIX(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三十三、恶性肿瘤(非放疗、非化疗、非镇痛治疗)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
2.病理检查报告单;
3.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三十四、紫癜性肾炎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肾活检病理检查;
3.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五、白癜风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六、视神经炎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七、肝豆状核变性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八、扩张性心肌病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九、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四十、自身免疫性肝炎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四十一、器官移植术后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四十二、心脏换瓣术后
1.心脏瓣膜置换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药物的证明资料。
四十三、各类血管支架术后
1.各类动脉支架植入手术记录及疾病证明材料;
2.提供需使用抗凝药物的证明材料(使用氯吡格雷的,仅限报销一年)。
四十四、冠心病搭桥术后
1.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及疾病证明材料;
2.提供需使用抗凝药物的证明材料(使用氯吡格雷的,仅限报销一年)。
四十五、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1.诊断证明材料;
2.病理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资料;
3.出院记录内有门诊放疗、化疗、镇痛治疗方案。
四十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1.血肌酐(Scr)>178umol/L或肌酐清除率(Ccr)≤50%;
2.须有一个疗程以上的结肠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记录。
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疾病
申办标准
一、原发性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
(一)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二)原发性高血压伴心损害
1.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或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3.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三)原发性高血压伴脑损害
1.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2.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四)原发性高血压伴肾损害
1.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2.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
3.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五)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外周血管病变
1.踝肱指数<0.9,且伴间歇性跛行;
2.多普勒超声、CT/MRI或血管造影显示,外周动脉血管存在动脉粥样硬化狭窄≥50%或完全闭塞;
3.既往行外周动脉支架植入术治疗者,如颈动脉支架植入术、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肾动脉支架植入术等;
4.合并糖尿病患者,确诊糖尿病足者。
(六)原发性高血压合并视网膜病变
1.眼底动脉血管收缩、变细;
2.眼底动脉出现硬性渗出,或棉絮状软性渗出;
3.眼底视网膜静脉阻塞;
4.新生血管形成或玻璃体积血;
5.视神经病变。
以上“(一)”为必备,加(二)、(三)、(四)大项中的其中任何一小项可办理。同时伴有多个靶器官损害的,智能办理一种慢性病。
二、糖尿病伴靶器官损害
(一)血糖监测报告单: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mmol/L(200mg/dl),或空腹血糖≥7.0mmol/L(140mg/dl),或OGTT 2h血糖≥11.1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报告单≥7.0mmol/L(140mg/dl)
(二)糖尿病并心损害
1.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或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3.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三)糖尿病并脑损害
1.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2.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四)糖尿病伴肾损害
1.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2.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
3.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五)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
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六)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Ⅵ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关断层扫描(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以上“(一)”为必备,加(二)、(三)、(四)、(五)、(六)大项中的其中任何一小项可办理。同时伴有多个靶器官损害的,只能办理一种慢性病。
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具有典型缺血性胸痛症状,且伴随下列至少两项:1)静息或运动心电图见缺血性ST段压低、T波倒置;2)动态心电图见动态性缺血性ST段改变;3)运动平板试验阳性;4)心脏彩超提示缺血性心室壁节段性运动异常或陈旧性心肌梗死表现;
2.冠脉CT或冠脉造影显示冠脉动脉至少一支血管狭窄>50%;或存在冠状动脉血管闭塞;
3.既往确诊冠心病并行PCI治疗者,包括单纯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等;
4.心肌核素显像检查显示存在心肌缺血;
5.经专科心血管医师诊断冠状动脉微血管病变者。
具备以上其中一条即可办理。
四、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
1.各类动脉支架植入手术记录、心脏手术记录(如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相关资料及疾病证明材料;
2.提供需使用抗凝药物的证明材料(使用氯吡格雷等“格雷”类药物的,仅限报销一年)。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一)有脑血管疾病的病史;
(二)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三)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六、帕金森氏病
1.静止性震颤;
2.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3.进行性运动迟缓;
4.姿势步态障碍。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七、癫痫
1.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为“癫痫”的疾病证明;
2.有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3.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八、甲状腺机能减退
1.有近半年来服用增加或减少甲状腺功能的用药记录;
2.同位素扫描或甲状腺功能检测(如:血清总甲状腺素-TT4、游离甲状腺素-FT4、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SH、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I131 I摄取率异常)的记录。
九、支气管哮喘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β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相关记录。
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或(和)PaCO2≥50mmHg。
十二、结核病(活动期)
1.具体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X线或CT),除外其他疾病;
2.结核分枝杆菌检查:
(1)抗酸染色找到抗酸杆菌;
(2)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反应;
4.活检标本找到结核病变组织;
5.诊断性抗结核化疗有效。
符合1、3、5可办理;符合2或4任一条可办理。初治的结核病疗程9个月,复治的结核病疗程12-24个月,如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十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有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疾病证明;
2.有近一年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反复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HBsAg阳性超过6个月)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
4.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结果符合肝硬化早期的改变。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四、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有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的疾病证明;
2.有近半年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AST升高,胆红素异常,血清抗-HCV阳性,血清HCV RNA阳性)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
疗程6个月,经抗病毒治疗有效的,提供治疗有效的材料,可以延长至18个月。
十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任意两项可办理。
十六、肝豆状核变性病
1.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十七、肾病综合征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两次以上的病历记录,并有调整“激素”的处方、方案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大量蛋白尿;
(2)低蛋白血症,可伴有血脂升高。
服药治疗两年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十八、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持续性(3个月及以上)蛋白尿或/和血尿;
(2)血液尿素(BUN)或肌酐(Cr)或胱抑素C持续(3个月及以上)高于正常值高限,或肾小球滤过率(GFR)持续(3个月及以上)<60ml/min;
(3)病程超过3个月,或其它慢性化依据如肾脏缩小、肾脏病理提示慢性病变。
以上“1”或“2”,加“3”中任意诊断结果之一可办理。
十九、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一次以上因本院住院史;
2.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尿蛋白阳性,红细胞常>3-5个/HP或尿中畸形红细胞>8000个/ml或见管型;
(2)贫血,血沉增快,血浆总蛋白减低,伴不同程度的肾功能不全或肾活检为慢性肾炎;
(3)双肾B超示双肾慢性回声表像或同位素肾图双肾功能受损。
二十、重症肌无力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3.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具备以上任意两项可办理。
二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四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二、类风湿性关节炎
1.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的关节肿(≥6周);
3.腕、掌指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
4.对称性关节肿(≥6周);
5.皮下结节;
6.手X光片改变或关节镜等检查有活动性滑膜炎;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或血清高滴度抗角质蛋白抗体(AKA)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体)阳性。
具体以上任意四项可办理。
二十三、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资质医院诊断为以下精神病:(1)精神分裂症;(2)双相情感障碍;(3)偏执性精神障碍;(4)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7)脑器质性精神障碍;(8)强迫症;(9)抑郁症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医院提供出院小结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二十四、恶性肿瘤辅助治疗(非放疗、非化疗、非生物靶向治疗)
1.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
2.病理检查报告单;
3.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近1年出院记录及门诊病历记录本)
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重大疾病
申办标准
一、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疗和晚期镇痛治疗
1.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材料;
2.病理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资料;
3.出院记录内有门诊放疗、化疗、镇痛治疗方案(明确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疗程、诊疗方法等)。
二、器官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
1.三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材料;
2.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材料;
3.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材料(明确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等)。
三、慢性血液系统疾病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1.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材料;
2.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